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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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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强政企常态化沟通联系,拓宽营商环境监督渠道,推动政策落地落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河北省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
要求,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营商办”)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法律职业人员、市场主体代表等群体中选取聘任的,以独立身份(不涉及其他地位和职位)参加全市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营商办负责市级营商环境监督员的聘任、解聘、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聘任及解聘
第四条 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实践。
(二)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责任心,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关注营商环境建设,热心社会事业,敢于同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其中,企业家代表需在石家庄市注册企业、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盈利能力和纳税情况良好。
(四)经所在单位同意,本人愿意承担监督员职责,主动接受市营商办的监督管理,能较好完成市营商办交办的工作任务,能够保证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时间,具备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素质和身体条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无违法、违规和违纪及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监督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营商办批准,予以解聘:
(一)本人要求解聘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二)任期内严重违纪违法,不适合继续担任或者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季度不参加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的;
(三)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的;
(五)违反本办法禁止行为的。
第六条 监督员人选由市人大、市政协、市工商联、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推荐,推荐人选应覆盖各县(市、区)。市营商办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并确定监督员初步人选,提交市营商办专题会议审议。市营商办负责向监督员颁发监督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开。监督员的聘期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及需要决定是否续聘,对期满未续聘的,监督员资格自动解除。监督员受聘期间,无相应劳动报酬。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监督员应当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日常监督作用,根据市营商办工作安排,参与有关营商环境的监督培训、座谈、调研、明察暗访等活动,并按要求完成以下具体工作任务,将工作成果及时反馈市营商办:
(一)监督年度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
(二)暗访各级政务大厅等窗口服务单位,搜集政策落实不到位、态度不好、工作拖拉等服务不优问题,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
(三)每季度搜集企业反映的政府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以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每季度至少走访两家企业。
(四)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守信践诺情况,及时提供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五)积极填报市营商办组织的调查问卷。
(六)每年向市营商办提交一份优化营商环境建议书。
(七)完成市营商办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监督员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善于发现和归纳总结监督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随时向市营商办反馈,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九条 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签订保密协议,对监督调查及受委托事项予以保密。
第十条 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以监督员身份从事与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或者为个人及企业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未经市营商办书面授权同意,不得公开使用监督结果。
第十二条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时,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市营商办负责对监督员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指导其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市营商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员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市营商办不定期组织召开监督员座谈会,交流情况,探讨问题,听取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市营商办要及时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转办、交办、督办,并向监督员反馈问题解决情况。
第十七条 对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监督员进行表彰。对不能正确履职尽责,发挥监督作用不明显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监督员,及时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对符合解聘条件或者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不适合担任监督员工作的,市营商办须在5个工作日内解除聘任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事前公开
石家庄市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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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0815:58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强政企常态化沟通联系,拓宽营商环境监督渠道,推动政策落地落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河北省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
要求,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营商办”)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法律职业人员、市场主体代表等群体中选取聘任的,以独立身份(不涉及其他地位和职位)参加全市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营商办负责市级营商环境监督员的聘任、解聘、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聘任及解聘
第四条 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实践。
(二)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责任心,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关注营商环境建设,热心社会事业,敢于同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其中,企业家代表需在石家庄市注册企业、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盈利能力和纳税情况良好。
(四)经所在单位同意,本人愿意承担监督员职责,主动接受市营商办的监督管理,能较好完成市营商办交办的工作任务,能够保证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时间,具备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素质和身体条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无违法、违规和违纪及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监督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营商办批准,予以解聘:
(一)本人要求解聘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二)任期内严重违纪违法,不适合继续担任或者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季度不参加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的;
(三)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的;
(五)违反本办法禁止行为的。
第六条 监督员人选由市人大、市政协、市工商联、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推荐,推荐人选应覆盖各县(市、区)。市营商办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并确定监督员初步人选,提交市营商办专题会议审议。市营商办负责向监督员颁发监督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开。监督员的聘期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及需要决定是否续聘,对期满未续聘的,监督员资格自动解除。监督员受聘期间,无相应劳动报酬。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监督员应当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日常监督作用,根据市营商办工作安排,参与有关营商环境的监督培训、座谈、调研、明察暗访等活动,并按要求完成以下具体工作任务,将工作成果及时反馈市营商办:
(一)监督年度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
(二)暗访各级政务大厅等窗口服务单位,搜集政策落实不到位、态度不好、工作拖拉等服务不优问题,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
(三)每季度搜集企业反映的政府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以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每季度至少走访两家企业。
(四)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守信践诺情况,及时提供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五)积极填报市营商办组织的调查问卷。
(六)每年向市营商办提交一份优化营商环境建议书。
(七)完成市营商办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监督员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善于发现和归纳总结监督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随时向市营商办反馈,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九条 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签订保密协议,对监督调查及受委托事项予以保密。
第十条 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以监督员身份从事与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或者为个人及企业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未经市营商办书面授权同意,不得公开使用监督结果。
第十二条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时,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市营商办负责对监督员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指导其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市营商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员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市营商办不定期组织召开监督员座谈会,交流情况,探讨问题,听取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市营商办要及时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转办、交办、督办,并向监督员反馈问题解决情况。
第十七条 对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监督员进行表彰。对不能正确履职尽责,发挥监督作用不明显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监督员,及时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对符合解聘条件或者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不适合担任监督员工作的,市营商办须在5个工作日内解除聘任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